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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什么

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什么

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:

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为:

(一)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

(二)被告不明确;

(三)主体不适格;

(四)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;

(五)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;

(六)有仲裁协议的;

(七)属于劳动争议的;

(八)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;

(九)重复起诉的。

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什么

驳回起诉不是必须开庭的。一般情况下,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。因为裁定驳回起诉在立案侦查这一阶段就完成了,不需要到开庭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,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:

(一)不予受理;

(二)对管辖权有异议的;

(三)驳回起诉;

(四)保全和先予执行;

(五)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;

(六)中止或者终结诉讼;

(七)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;

(八)中止或者终结执行;

(九)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;

(十)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

(十一)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。

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,决定不再受理的,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。

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,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,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,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的案件,原告再次起诉的,如果符合起诉条件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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